243万存款遭拒付储户能告赢么?银行上诉理由才是问题关键-全球热文

日前南京储户243万存款遭银行拒付事件引发关注,储户一度赢得一审判决,却在二审被撤销原判发还重审,银行方面现在表态称该案存在疑点。

那么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银行给出的拒付理由是否靠谱?


【资料图】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我来分享一点观点供大家参考。

案件背景:

行长落马入狱后储户取款被拒

据媒体报道,是南京的李先生在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陆续存了243万,帮他办理存款的是当时的行长,这个钱没有在柜台办,而是行长来他们家给他办的。

后来钱取不出来,行长也因为挪用公款被判刑两年三个月。他们找银行要这个钱没成,起诉之后一审判了银行败诉,但是银行上诉之后又发还重审了,储户这边还录了一个视频。

储户之一发视频要银行还钱

观点1:

刑事案件仅是干扰项,存款合同才是核心问题

很多人问我怎么看,但问题是所有媒体都没有把这个事儿说清楚,导致目前我对这件事的事实层面疑问多于法律层面疑问

首先说明,储户跟银行的这个纠纷,其实跟之前行长的这个刑事案子没什么关系!

媒体聊这个反而形成了一个干扰项,很多媒体的关注点在这个刑事案子上,但其实这个行长被判赔付银行的钱,这是他跟银行之间因为其挪用行为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退赔也是退赔给银行,跟储户没关系。

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法律上看,储户跟银行之间形成的存款合同关系,这个行长只不过是一个办事人员,具体来说他是行长还是普通业务员,本身对这个合同关系的形成与否影响不大。

至于说他是落马了还是失踪了生病了死了,本身不影响这个合同的效力。

事实上储户自己也说这个事儿跟刑事判决没关系。

储户李先生接受采访表态

真正影响合同效力,或者说影响储户是否能取出钱的,是这个合同本身是否成立,以及储户是否在存款时履行了支付义务,这是个民事关系。

那么对于储户来说,只要出具证明证实自己确实往银行存了钱就够了,至于是谁办的这个业务?不重要!

从最初的一审判决看,至少在当时法官认为储户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也判处了银行履行支付义务。

观点2:

银行上诉获重审,理由或许是关键

那现在为什么这个事儿又出问题了呢?储户这边反馈的是,银行以储户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储户应该承担责任。

储户李先生接受采访表态

这个很荒谬,但就因为过于荒谬了,我反而怀疑这个说法的准确性。

因为银行可能因为足够蠢说出这种话,但这个说法为什么能够导致二审法院撤销原来的一审判决呢?

大家想想,一个连普通老百姓都觉得荒谬的说法,法院法官为什么会采信呢?通常发还重审的原因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那么这个二审裁定的理由是什么?

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哪个媒体把这件事儿说清的,那如果这不清楚你法律上怎么分析?

这里我只能提供一点不太靠谱的猜测供大家参考。

我个人认为银行这边比较合理的抗辩理由,可能是储户没有完整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没有妥善保管账户财产。

通俗说,要不就是主张储户当时没有实际存进这么多钱,要不就是后续被这个缺德行长把钱以储户名义取走时,储户没有尽到对取款凭证的保管义务。

否则如果光是说储户没有注意查看,这个说法不太可能导致原来的一审判决撤销。

那么银行这边发的声明也是说,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因此提起的上诉。

而根据储户这边描述,南京中院退回后,已经经过了两次庭前会议,两次调解,两次合议庭,最后一次是1月17号开的庭。

银行只肯赔120万!

注意这个表态很重要,如果是真实的,表明银行并不认为合同不成立,那么大概率是因为储户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存折密码的义务,导致了损失的扩大,因而要求储户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现在有报道看,当时这个缺德行长上门办理相关业务,甚至到后来他把存折都要走了,那这个时候如果他把钱转出存折,这时候其实储户面临一个对存款凭证的保管义务问题。

举个例子,比如说我有一个存折密码,我跟你说你帮我保管几天,结果你去把这个存折的钱取出来了,那这不是银行的问题,而是我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人是银行的行长,按理说我有充分的理由信任他索要相关的凭证,那么这个时候储户是否还有责任,这个其实是有争议的。

观点3:

类似案例输赢各异,证据细节才是底牌

之前山西有一个案子,农商行的银行经理王某找人帮忙说完成理财任务,让丁女士购买理财产品。

结果后来发现这人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最后判了丁女士自己承担80%的责任,原因是法院认为丁女士将其存单及身份证给了王某,且未在存单上注明用途。

那么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故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时也是舆论哗然,丁女士上诉还是维持原判。

而在长春也有一个案子,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完存折后自己又办了张银行卡,然后把钱悄悄取走了。

结果这个案子银行也主张储户应该有有全面审查的注意义务,提出在长达七年之久的时间内,其不仅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对卡的使用完全放任,并不符合常理。这个是不是跟现在南京这案子有点像?

但是长春那边法院不吃这套,就判的是银行全额赔偿,这个案子很关键的是储户完全不知道银行工作人员给他办卡这事儿,而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是储户委托取钱的。

那现在南京这个案子怎么判呢?

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媒体说明白二审银行这边的主张和举证情况,也不知道现在重审的开庭和举证情况,实际上是没法判断的。

也许银行手里有一个什么证据证明储户对保管义务存在缺失,导致银行无法识别是否是他委托这个行长取钱,但是从目前法院多次开庭和调解看,双方在举证上并非储户一边倒处于优势,这个就只能看法院将来如何判断了。

观点4:

法院判决难解焦虑,立法监管才是治本之道

当然了,这件事我觉得并不完全是个法律问题,其实也涉及一个普通民众对银行信心的问题。

咱们刚才举例子大家也看见了,个别银行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对专业知识的信息差实施犯罪,当然一些储户的做法可能并不规范甚至存在明显的错误。

但是由于储户本身不具备专业知识,如果放大其义务导致民众对银行的不信任,可能产生危害的结果并不仅仅是一家银行的问题,甚至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

但这个问题不是法院系统能解决的,尤其是基层负责审判的法院,如果要求他们超越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去判决,这个有悖于法治精神的,本身也会导致权力寻租和金融秩序混乱。

需要从立法层面和金融监管层面采取措施,减少储户风险和放大银行机构的风险防范义务,倒逼银行本身加强内部管理,我觉得才是解决类似问题的治本之道。

以上就是我对南京储户243万存款遭拒付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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